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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租房允许互换。天津
本市市内六区、公租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因就业、房可附互子女就学等原因可提出互换住房申请。互换换条
互换家庭满足条件:
(一)没有违反住房保障管理规定和《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天津行为;
(二)首次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满一年后可提出互换申请,租赁期间内只允许互换一次;
(三)申请人(承租人)、公租共同申请人(共同承租人)和保证人书面达成一致意见;
(四)承租同一套型住房不同小区的房可附互家庭之间可进行互换;
(五)承租家庭不欠缴房屋租金、物业费、互换换条供热费等相关费用;
(六)原承租房屋室内设施设备无缺失、天津无损坏;
(七)原承租房屋无拆改或已恢复原状;
(八)原承租房屋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公租
注:承租家庭互换住房时,房可附互应当向本项目经营单位提出申请,互换换条经审核符合互换条件的天津家庭,准予互换。公租项目经营单位禁止将未配租住房或者腾退后的房可附互住房与有换房意向的家庭互换。